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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属于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,都不用对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清楚卖家的收款账户,后买家发函询问收款账户,卖家不回复。买家也就不再追问,采取不予理财的处理方式。后打起官司,都指责对方违约。法院认为双方履约积极性都不高,都不构成违约,判决定金返还即可。律师提醒:实践中经常出现房屋买卖合同对履约细节约定不够详细的情况,此时任何一方可积极找对方进一步协商,完善细节。如果都懒得去处理,最终就是合同解除,互不赔偿。
判决书节选:
本案争议焦点为:吴卖家以劳买家违约为由主张没收定金8万元,并要求劳买家支付违约金8万元是否合法有据,应否得到支持。关于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。涉案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约定,买卖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前支付全部购房款,签订合同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,剩余1400万元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支付时间,其中包括300万元划入吴1(50万元)、吴2(50万元)、吴3(80万元)及吴4(120万元)名下;补充协议约定,首期购房款为人民币420万元不包含定金,买卖双方约定支付时间为房管局递件交易前,即提前申请该出售物业还贷之时;尾期楼款支付时间为递件交易之时,即打出该出售物业交易税单后缴税前或领取房产证回执前。从上述约定看,全部房款需在约定的办理过户前支付完毕,其中有300万元需支付至出卖人指定的四案外人名下,而首期房款420万元(不包括定金8万元)支付时间为房管局递件交易前,即提前申请该出售物业还贷之时,但对于支付方式并无作出约定,部分首期房款是否需支付至案外人名下并不明确。本案中,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前,2017年12月8日劳买家委托律师向吴卖家发信息要求明确收款人的账户,对此,吴卖家不予回复相关的账户信息。此外,关于是否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问题,虽吴卖家称其已在兴业银行签署了空白的“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”,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银行已予以受理并审批同意。由此上述事实分析,虽劳买家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支付全部的购房款,但吴卖家亦存在不配合、不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。纵观本案双方的行为,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,出卖人不积极办理相关的提前还贷、涂销抵押手续,买受人也无积极筹集房款履行合同的行为,故法院认定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,合同应予解除。判决吴卖家将收取的定金8万元返还给劳买家,驳回双方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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